針對《勞動合同法》的修訂,全總、國資委要求規范勞務派遣用工管理,維護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業內專家表示——
船企:用工制度須規范 隊伍結構應調整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決定》,這是《勞動合同法》實施5年來的首次修訂。此次修訂主要針對勞務派遣這一用工形式作了修改,嚴格規范了勞務派遣用工管理,明確了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業內專家表示,修訂后的《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將進一步規范船舶企業的勞務派遣用工制度,但用工成本亦可能進一步增加。 針對此次《勞動合同法》的修訂,中華全國總工會副主席、書記處書記張鳴起表示,這是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舉措,對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指導方針,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發展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推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各級工會和廣大工會干部要抓住《勞動合同法》修正案頒行的有利時機,將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特別是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作推向新階段。 國務院國資委主任王勇也在去年年底召開的中央企業負責人會議上指出,2013年是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堅實基礎的重要一年,是實施“十二五”規劃、推動落實“一五三”總體思路承前啟后的關鍵一年,中央企業要按照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的總體思路和要求,深入推進企業改革,逐步建立用工準入制度,依法用工,規范勞務派遣用工管理,理順各類人員的收入分配關系,建立更加科學的考核分配和激勵約束機制。 本次修訂對《勞動合同法》的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及第九十二條作了修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嚴格限制勞務派遣用工崗位范圍,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并對“三性”崗位的具體含義作了進一步界定;二是對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實行行政許可,對取得許可的條件作了具體規定;三是維護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四是增加對相應違法行為的處罰。同時,為處理好法律實施的銜接,《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但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不符合《決定》關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規定的,應當依照《決定》進行調整!稕Q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勞務派遣是船舶工業普遍采用的用工形式之一,全行業特別是造修船企業使用了大量的勞務派遣員工。自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多數企業已經對本單位的被派遣勞動者做到了同工同酬,但仍存在著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職工在社會保險、企業福利等方面差距較大的問題。業內人士表示,此次《勞動合同法》的修訂,將督促船企進一步規范本單位的勞務派遣用工制度,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增強其對企業的歸屬感,緩解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矛盾,提高人均勞動生產率。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表示,近年來,船舶企業勞務用工成本始終居高不下,而且呈現逐年遞增態勢,大大擠壓了船企的利潤空間。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可能進一步增加船企的用工成本,這對處于“低船價時代”的船企將是一個不小的挑戰。對此,船企在積極貫徹執行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用工制度的同時,應開拓思路,勇于創新現有機制體制,探索建立一套科學高效的勞務用工制度,要適時調整用工方式,結合造船產量下降的實際,調整勞務工隊伍結構,精簡用工人數,加強用工管理,提高用工質量,促進勞務工隊伍管理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進一步降低用工成本,同時做到依法用工,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實現勞資雙方的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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